范承勳 / Fan Chengxun

范承勳 / Fan Chengxun

1641-1714
小傳

      范承勳(1641-1714),遼寧撫順人,字蘇公(一作銘公),號眉山,別號九松,自稱九松主人,隸屬漢軍鑲黃旗。

清朝開國元勳范文程第三子

      清朝開國元勳范文程第三子,福建總督范承謨之弟由蔭生入國子監讀書。康熙三年(1664),授工部員外郎。康熙七年(1668),遷刑部郎中,十二月,充大清會典纂修官。

      康熙十六年(1677),授江南道監察御史,巡視西城,疏請勒監生、生員南籍冒北者歸籍,從之。康熙十八年(1679),協理河南道事。康熙十九年(1680)閏八月,改補吏部郎中。九月,四川總兵官譚弘(?-1681)在巫山(今屬重慶)叛亂,康熙帝命范承勳與戶部郎中額爾赫圖馳赴彝陵(今湖北宜昌),催促將軍噶爾漢作戰。十一月,督湖廣進蜀糧餉。

      康熙二十年(1681)三月,譚弘死,其子譚天秘遁走,提督徐治都(1630-1697)進剿,以轉餉艱難,自萬縣(今重慶萬州)還駐夔州(今重慶奉節),諭范承勳乘川峽未漲,速運糧濟軍。四月,大軍進定雲南,覆命催促噶爾漢軍,仍兼理糧務。

      康熙二十二年(1683),還京,監崇文門稅。康熙二十三年(1684),范承勳舉廉吏,遷內閣學士。康熙二十四年(1685),授廣西巡撫,上任前辭別康熙帝時,康熙帝說:「爾父兄皆曾宣力於國,爾今為巡撫,錢穀、刑名雖繫職任,其最要者在潔己愛民,若聽信幕客沽名妄作,強不知以為知,欺人欺己,大為不可,爾宜戒之」。上任後免去廣西一帶逋賦,百姓安之。

任雲貴總督,重建三藩亂後地方秩序

      康熙二十五年(1686),擢雲貴總督,康熙二十七年(1688)七月,湖廣裁兵造成嘩變,訛言四起,范承勳嚴禁密緝。雲南當時每年鑄銅錢,導致銅錢過剩,軍餉十分之三都給銅錢,軍士大感不便。七月十六日,遂鼓噪為變,與營將格鬥潰走,范承勳誅其渠任二等八名,省城營兵復謀於二十一日倡亂,范承勳先期密擒叛首唐金等十三名正法,亂乃弭。遂疏罷雲南鑄錢,以銀供餉。

      雲南自吳三桂亂後,康熙二十一年訖二十七年,逋屯賦當補徵,范承勳疏請分年附徵,上命悉蠲之。康熙二十九年(1690),疏定雲南秋糧,本折兼納,貴州提督馬三奇請軍餉折銀,范承勳疏言:「折賤困兵,折貴病民,宜以時損益。秋成,各府察巿值,本折兼納。」范承勳任雲南六年,沈毅剛明,察吏安民,撫夷弭盜,整飭營伍。建學宫、置經籍、制禮樂器,纂修通志。凡所規畫,無不動中機宜,鉅細悉舉。

      康熙三十三年(1694),遷都察院左都御史。六月,范承勳補授江南江西總督。並諭:「承勳堅定平易,當勝此任。」江南地卑濕,倉穀易朽蠹,承勳疏請「江蘇、安徽諸州縣,歲春夏間,以倉穀十二三平糶,出陳易新」。又以江南賦重,疏請「州縣經徵分數,視續完多寡為輕重。康熙十八年後逋賦分年附徵,俾寬吏議,紓民力」。皆如議行。康熙三十五年(1696),淮、揚、徐諸府災,疏請發省倉米十萬石,續借京口留漕鳳倉存麥,治賑,民賴以全。

      康熙三十八年(1699),授兵部尚書。康熙三十九年(1700),命同工部尚書王鴻緒監修高家堰堤工。尋以與河道總督張鵬翮(1649-1725)意見不合,撤回。康熙四十三年(1704)四月,以老乞休。後加太子太保。康熙五十三年(1714)卒。

參考資料:百度百科─范承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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